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

发布日期:2017.08.15

第一条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7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26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85号)等文件精神,推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“开发区”)服务业跨越式发展,结合开发区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
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、税务征管关系在开发区,有健全的财务制度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,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开发区、不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(含外资)。本政策新入驻企业指2017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。

第三条对新设立落地的外资服务业企业,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(含)以上并经认定后,给予外资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额的8‰作为奖励,属于世界500强的企业(以《财富》杂志最近年度公布为准,下同)给予实际外资到位额的10‰作为奖励;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

第四条对新入驻的服务业企业,当年度开发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按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100%给予奖励,最多补贴3年;对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,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。

第五条对新入驻的现代物流、商务服务、商贸流通、科技服务、信息技术服务、健康医疗、文化创意、旅游等服务业企业,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年度开发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按购房价的20%给予一次性补贴,最高不超过80万元;租赁办公用房自用且年度开发区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的,租金按照365元/m2·年的标准给予补贴(租金在365元/m2·年以内的,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),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,最多补贴3年。

第六条支持品牌商标建设。鼓励服务业企业创名牌,提升企业知名度。凡新获得“中国驰名商标”的服务业企业,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;新获得“山东省服务名牌”、“山东省著名商标”的服务业企业,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(不包含复评后的商标、名牌);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服务业企业,根据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同等奖励。

第七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。对世界500强、全国500强和全国民营企业100强服务业企业(以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公布为准,下同)在开发区设立总部、地区总部、采购中心、研发中心,正常运营一年后,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开办补贴;对省、市大型商贸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,正常运营一年后,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补贴。

第八条支持商贸业发展。对新入驻的经营面积5000m2以上且年度开发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,正常运营一年后,连续3年给予0.5元/m2·天的房租补贴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;新引进且年度开发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,给予企业超过部分50%奖励,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,最多补贴3年。

第九条支持会展经济发展。支持区内企业举办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经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研究批准的大型会议、展览活动;对举办国际性、全国性展览的企业给予600元/m2的布展补贴;对举办百人以上的国际性、全国性会议的企业给予30万元/次补贴,对举办五百人以上的国际性、全国性会议的企业给予50万元/次补贴。

第十条支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。对现有或新入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、2000万元、3000万元、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、20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的奖励;对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年营业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,且服务外包收入达到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%以上,按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10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第十一条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。对现有或新入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、2000万元、3000万元、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、20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奖励;鼓励区内制造业企业将自身涉及的仓储、分拣包装、库管等非主营业务转移到区内专业物流园区,对租赁仓储面积5000m2以上的,连续3年给予转移企业50万元/年的租赁补贴。

第十二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。对现有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、文化服务被国家、省文化部门分别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文化品牌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。

第十三条支持医养结合的康复养老产业发展。对新入区设立康复养老机构、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(护)服务的企业或机构,取得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》,达到国家标准且正常运营一年,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,按核定床位,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建设补助;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、达到前述条件的,按核定床位,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建设补助;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

第十四条支持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发展。鼓励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举办有影响力、能展示开发区良好形象,经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的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。对承办全市综合性体育赛事、文化活动或省级单项体育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,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;对承办省级综合体育赛事、文化活动或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,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;对承办全国性综合体育赛事、文化活动或重大国际国内文化体育活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,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。

第十五条提升服务业企业竞争力。鼓励区内服务业企业引进先进资源,与区外上市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,占股比例在51%以上且承诺3年内不得转股,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。

第十六条对引进世界500强、全国500强和全国民营企业100强的区内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,对引进的投资大、前景好、示范效应强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及特色小镇(街区)给予奖励,以上奖励经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研究同意后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予以支持。

第十七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,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。

第十八条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